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和《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及进一步做好有关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2〕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及省政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学院分管副院长亲自组织领导所有评审工作。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系主任、学生处具体负责人担任组员。
第四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对申请的学生的成绩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符合要求的学生的名单。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各系名额分配,并对各系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及公示。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秀,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均需位于前10%;学习成绩或者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10-30%之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院学生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院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后,下达各系。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在9-11月份进行。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本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书,由各系审核并上交学生处。
(二)学院学生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首先,对申请的学生的学习成绩、量化成绩排名及在校期间获奖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深入班级调查学生的平时表现;然后,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及申请理由初步确定获奖名单;最后,组织获奖学生填写《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自律承诺书》。
(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