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7-08-01点击数: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工作;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评定学期没有补考与重修课程;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需达到高等院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属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等级、比例、奖励金额、标准:

(一)评定等级:

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二)评定比例:

学习优秀奖学金最高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 。其中,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5% ,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10% ,三等奖学金比例按学生人数的15% 评定。

(三)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500 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300 元。

(四)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标准:符合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为 90 分以上(含 )90 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 3.7 以上;操行评定为优;

2、 二等奖学金标准:符合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为 85 分以上(含 )85 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操行评定为优;

3、三等奖学金标准:各系依据《学院学生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对本系的学生进行操行量化评定,以年级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排序,按学生人数15%的比例,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

4、上述“各门课程”是指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计入学生奖学金评定之中。

5、五级制的折算计分方式:

“优”折算为95分,“良”折算为85分,“中”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

第四条 评定方法:

(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的9-10月为奖学金评定时间;

(二)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系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机构。各班要在班导师指导下成立由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

(三)班导师将班级评定意见及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等级、金额、各科成绩等情况在班级公示后,报所在系审议。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校内计算机网络或各系公告栏向全系和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由学生处负责调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四)有贷款或者欠费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首先将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偿还贷款或者抵交所欠费用。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一)本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本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的;本学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本学年内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四)本学年内操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公示、发放要严格依据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一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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