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和等级
1.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单位故意或过失,对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根据责任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事故,属重大教学事故;
Ⅱ级事故,属严重教学事故;
Ⅲ级事故,属一般教学事故。
3.教学工作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及级别见附表1。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质量评控中心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学质量评控中心(简称质评中心)、人事处、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挂靠教学质量评控中心。
2.质评中心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举报。当事人、举报人、知情人须实名向教学质量评控中心反映或报告教学异常情况。质评中心须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教学异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质评中心在接报教学异常情况后须及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并以书面报告上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4.对于不在本办法附表所列以及所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范围的教学异常事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5.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经过充分评议,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形成后,由质评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下达《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认定结果。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认定当年评优资格。
(3)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年终奖励金的15%(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2.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扣除当年年终奖励金的50%(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3.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含事故发生当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或申请相关荣誉称号。
(3)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扣除当年年终奖励金的全额(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对责任人实行调离原岗位、低聘或解聘。
4.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后一次加重经济处罚(即按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其他处罚按照实际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5.对于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后,二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解除教学事故的处理,并由人事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后,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解除教学事故的处理。
6.各级教学事故均在质评中心、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7.若事故责任人为学院或部门外聘人员,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并形成认定结果。
第四条 附 则
1.发生教学异常情况,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不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汇报,或不积极采取(或配合采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补救措施,或不配合调查处理,应参照提高事故等级处理或加重处罚。
2.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学质量评控中心负责解释。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