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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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章程

时间:2024-09-18 来源: 作者:

 

(修订备案稿)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登记名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Quanzhou  College  of  Technology,学校域名://www.wyoway.com/

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博览大道。

第三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招生和颁发学业文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和宗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正确把握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以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群教育被需值教育立德树人、产教融合职业启航创新育人”的办学理念和“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服务师生成长成才创新创业”的办学定位,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职业教育改革为动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育“三有”(目中有人、心中有情、手中有爱)“三动”(动手、动脑、动口)“四会”(会学习、会交往、会生活、会工作)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素养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形式: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与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和职业培训等。

  学校立足泉州产业发展,契合晋江产业布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实际,对接轻工业、现代服务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及办学规模: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轻工特色鲜明、本地离不开、业内认同度高、国际能交流的民办职业高等学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安踏(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和晋江市盛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晋江市嘉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

3.审查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招生计划;

4.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监督审查;

5.对学校的办学水准、教育品质进行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学校发展,筹措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

2.协调指导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推进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3.支持、帮助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4.协助学校开展境内外高等职业教育的合作交流;

5.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晋升,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福建省教育厅、泉州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名单需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1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方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订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影响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立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保卫工作部等工作部门,每个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干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学校党组织按规定设立专用账户,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院)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进入学校党组织班子。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委要把好政治关。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急难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领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党建、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其人选由学校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正、副校长的人选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董事会领导,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与惩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实训与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事务;

(六)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委员、学校教职工中产生或更换,本校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董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学校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七节  学校内设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民办高校的灵活机制,根据民办高校办学规律和发展情况合理设置职能和服务保障部门及二级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结合民办高校实际推行二级管理体制。 

(一)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二级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三)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支部的工作,包括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团总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四)党政联席会制度是二级学院的基本议事制度。二级学院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召集或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二级学院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八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维护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应该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学代会的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领先、完善的智慧校园信息化管理平台,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续聘、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教学事故,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的申诉,具体负责受理师生投诉。

第五章  资产、财务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注册资金:500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二)政府财政性奖励及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银行贷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人员工资与福利、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购买与维护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教学及设备的投入应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应符合泉州市劳动、人事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逐年有所提高。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箱。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并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的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应于3月31日前递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帐务并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长期办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尚有学生在学时,不得任意进行终止、破产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明道 励学 笃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采用嘉庚建筑风格的红白色,由中国汉字“轻”的繁体方篆变形阴字、双环符号和“泉州轻工学院”的中英文对照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鲁班的传人》(附后)

第六十三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泉州轻工职业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章程依据的国家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对章程进行修订,并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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