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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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章程解释程序

时间:2020-05-25 来源: 作者: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一经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学院的业务管理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院接受上述单位和地方党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

第三条 学院名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英 语 名 称: QUANZHOU LIGHT INDUSTRY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QLIC

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

第四条 办学性质: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是一所高等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与方针,以社会及企业发展需求为依托,面向市场,服务经济建设,推广产、学、研合作,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且具优异专业技术、实践能力强、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形式、招生

第六条 专业设置:学校专业设置应体现以工学科和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的专业结构和办学优势,兼有具备办学条件的其他专业门类,形成切合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的职业技术教育特色。首期招生设置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玩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商务英语、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动漫设计与制作等九个专业,每年增加1—2个专业,最终稳定在25—30个专业之间。

第七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5000—6000人。

第八条 办学形式:以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形式为辅,适当开设非学历职业培训。

第九条 招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条件招收学生。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国家规定条件和审批权限,颁发国家核准注册的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升学与就业指导与服务,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到国外留学或到企事业单位就业。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为:由晋江鞋业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安踏(福建)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共同组成的晋江市嘉贤置业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一.举办者的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

3.审查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招生计划。

4.对学院教育经费实行监督审查。

5.对学院的办学水准、教育品质进行监督。

二.举办者依法对学院具有以下义务:

1.根据学院发展,筹措办学经费,搞好校园建设。

2.协调指导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推进和支持学院教育改革。

3.支持、帮助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广泛开展校企合作。

4.协助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职业教育的合作交流。

5.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院的权利:

1.依法自主办学,按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

2.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3.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

5.自主开展学术交流、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

6.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与处分。

7.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二.学院依法具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学校。

2.以人才培养为宗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3.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4.设立奖、助学金,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5.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帮助。

6.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共7—9人组成,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审核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订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定期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院长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由院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正、副院长的人选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与惩罚。

4.组织教育教学、实训与科学研究活动,保证高素质的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学院建立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按各自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

1.举办者出资;

2.学费收入;

3.利息收入;

4.社会捐赠;

5.银行贷款;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其中,属学历教育的收费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金主要用于教学、人员工资与福利、教学设备设施的购买与维护等支出。教学及设备的投入应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应符合泉州市劳动、人事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逐年有所提高。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并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建立和完善学院内部各项帐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书,并应于三月三十一日前递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计提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做为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帐务并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教职工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教职工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以利于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优化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招聘的教职工,要符合专业设置和高效管理的需要,各系配备符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权对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特殊成绩及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记功、提薪,颁发特殊奖金等奖励。有权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直至开除的处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办学:

1.举办者及董事会一同决定终止办学。

2.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3.学院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办学。

5.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办学时,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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