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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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暂行办法

时间:2012-02-28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快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的通知》精神,紧跟福建省《关于职业院校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认真落实《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发展规划》和《全就业计划》,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竞赛依据我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各系(部)各专业技能竞赛为载体,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职业岗位能力,搭建学生展示技能的平台,在我院全体师生中营造关注并积极参与学院各专业技能训练和竞赛水平的良好氛围,提高我院各系各专业学生的技能水平和综合实践能力,同时推动我院教师综合职教水平的提升。

第三条 各专业学生技能竞赛一般每年举办一次,举办时间拟定在每年的12月份。

第四条 除特殊项目外,技能竞赛面向学院各系(部)各专业学生。

第五条 技能竞赛坚持切合专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原则,坚持促进学生专业技能掌握和学院实践教学工作开展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技能竞赛项目设置、方案设计及竞赛要求由教务处、各系(部)依据具体情况商议提出,报学院领导确定。

第七条 对于经过评审作为学院收藏的优秀作品,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各竞赛项目的初、复赛均由各系组织实施,决赛可委托相关系(部)组织实施,学院领导、教务处相关领导将参加决赛阶段的审议和评定。

第九条 竞赛评委会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专业教师、行业以及企业专家组成,由学院领导确定。

第十条 竞赛奖项依据竞赛项目分一、二、三等,原则上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视参赛组别或人数的多少并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奖金或奖品分配原则: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或同等次的奖品)。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学院可收藏部分竞赛获奖作品。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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