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第三批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的通知》要求,学校经过严格的申报、受理、审核、会议研究、公示等程序,最终脱颖而出,成功入选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第三批)。
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它承载着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
这一荣誉的获得,是对学校科研水平的高度认可,学校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身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科技服务。同时,学校也将积极参与地方产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产教融合,为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望未来,学校将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券服务企业的水平,不断提升科研能力,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科技创新券政策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同时,学校也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其他科技相关政策落地,为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服务企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先用先得的原则。
二、服务机构入库
(四)本规定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五)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泉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相应资质和能力条件,主要开展科技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具有至少5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须的条件和设施;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六)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机构申请书;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3.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将入库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新增服务内容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审定通过后可以新增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
三、创新券申请
(八)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当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战略性新兴成长型企业以及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科技型企业;
2.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3.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4.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九)申请程序:
1.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服务合同及相应的资质材料,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申请创新券;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4.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完成后,企业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
(十)创新券与申领的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一对应关系,不得转让、买卖,或使用到其它项目上。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四、使用与兑现
(十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如下:
1.技术开发: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2.技术转让: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
3.技术许可: 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
4.技术咨询: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必需的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的服务,以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样机试制、产业化中试等服务。
(十二)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2.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3.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4.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5.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6.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立项创新活动。
(十三)服务机构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新券兑现。
(十四)创新券申请兑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备的服务协议(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付费发票、转账票据等凭证;
2.服务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十五)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2.科技服务协议(合同);
3.与科技服务合同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发票及银行转账等凭证;
4.服务结果凭证。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相关凭证;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凭证,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佐证服务成效的凭证材料;
6.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五、立项和拨付
(十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申报指南;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拟资助项目名单、拟兑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等项目进行承办。
(十八)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创新券拟资助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和服务机构入库通知,并且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十九)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追回资助资金以及滋生利息,并且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1.在创新券申请、兑现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3.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200万元,且此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150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
(二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科技与发展规划处
一审:张丹
二审:曾振生
三审:喻亮